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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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的通报 常建〔2010〕95号

各有关单位:
   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,有效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,规范建筑市场秩序,依照苏建招[2009]140号、苏建稽[2009]92号和常建[2008]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,决定对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该单位)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违规行为作出处理,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:
    2009年12月2日该单位参与常州市灯光管理办公室建设城际铁路(市区段)两侧市容环境提升工程(粉刷出新工程)的投标活动,违反招标文件约定,在唱标时,委托代理人擅自离开了开标现场,直至本工程所有标段唱标结束未归,故意弃标。鉴于上述情况,现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:
    一、常州市灯光管理办公室没收该单位投标保证金20万元。
    二、将该单位上述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,并自发文之日起在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上公告三个月。
    三、在公告期内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不接受该单位投标。
希望有关单位及人员吸取教训,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活动,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。
 
 
 
 
二○一○年四月七日
 

浏览次数:540   发布时间:2010-4-12 9:28:29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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