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有关单位:
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,有效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,规范建筑市场秩序,依照苏建招[2009]140号、苏建稽[2009]92号和常建[2008]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,决定对扬州市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该单位)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,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:
2010年3月15日该单位参与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建设“一路两区”景观照明工程六标段的投标活动,经评委专家评审,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,并在中标信息公示结束后领取了中标通知书。但该单位以投标报价出现重大失误为由,主动放弃了该工程的中标权,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,严重影响了该工程的建设进度。鉴于上述违规情况,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:
一、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没收该单位投标保证金10万元。
二、将该单位上述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,并自发文之日起在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上公告12个月。
三、自发文之日起,一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不接受该单位投标。
二○一○年四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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